■认证证书的管理 ■证书的内容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信息必须准确,不得含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a) 证书名称;b) 证书编号;c) 获证组织的名称,d) 认证依据的管理体系认证标准和(或)其他引用文件的 编号与版次;e) 认证所覆盖的范围(每一个场所与相应的认证范围必须一一对应);f) 对多场所组织还应在 证书上或附件中明确注明每一已获证的场所名称、地址,及其涉及的过程(如有不同);g) 首次发证日期、本 次发证日期以及证书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h) 中盛公司总经理签字;i) 公司的徽标、名称、地址,网址和 印章;j) 认证体系标志。 ■证书的形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两种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认证证书编号的规定格式 对同一个组织实施的同一个管理体系认证,赋予一个认证证书编号。认证证书编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 准代号、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和后缀构成,格式如下: AAA      YYYY     Q1       XXXX     R0     L(M、S)   -B (认可注册号)(年份号) (标准代号) (顺序号) (后缀1) (后缀2) (子证书) a) AAA表示认可注册号,通常情况为001。 b) YYYY表示证书发出的年份:2010,2011,……c) Q1表示管理 体系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规范的代号;d)XXXX表示中盛公司当年发出证书的顺序累计号:0001,0002,…… e)R0 表示初次认证或复评换证号:初次认证为R0,第一次复评换证为R1,第二次复评换证为R2,……f)L表 示组织规模:大型组织为L(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1000 人以上的大型组织),中型组织为M(认证范围内员 工人数在51~1000 人的中型组织),小型组织为S(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50 人及其以下的小型组织)。 g)B表示多场所组织的子证书注册号,同一个组织的认证范围覆盖多个场所并需要颁发子证书时,在认证证书 编号后加上破折号和序号,如—1(—2,—3,…)。 ■PSC适合性检查证明书编号规则 PSC适合性检查证明书编号规则不同于认证证书编号中规定的认证证书编号规则,其由八位代码组成: 年份-受理方式-状态区分-检查类别-流水号 如:年份   「13」表示2013年  受理方式 「Z」表示直接向宁波中盛提交的申请。「S」表示通过制品安全协会转交提交的申请。  状态区分 「F」表示受理中的状态。「C」表示适合性证明书发放的状态。  检查类别 「1」表示第1号检查。「2」表示第2号检查  流水号   如:「001」表示第001号申请。 例:13ZF2001 13       Z        F      2      001 ↓      ↓      ↓     ↓      ↓ 2013年  直接申请   受理中  第2号检查  第001号申请 例:13SC2003 13        S            C         2      003 ↓       ↓           ↓        ↓       ↓ 2013年  日本SG转交申请   适合性证明书发行  第2号检查  第003号申请 有效期内换发证书,认证证书编号中的认可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应注明换证日 期;撤销证书后,原认证证书编号废止,不再它用。 证书编号的年份和证书的顺序累计号每年以中盛公司总经理批准签发证书的日期为始。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获证组织每年必须接受中盛公司的监督检查符中盛公司的要求并获得中盛 公司印发的《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后方可继续使用该证书。 ■各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采用防伪措施。 ■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证书的印发 中盛公司总经理批准管理体系证书后,产品认证管理部应(在当日)根据“认证证书编号的规定格式”所述规 则给出证书编号,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证书内容确认件复印件传递到市场部体系制证部门。市场部体系制证 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缮制相应的管理体系证书。证书缮制应保证质量,证书内容差错率(非人为因素不计入) 控制在5‰以内。证书缮制完毕后,制证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方。委托方获取证书时,应同时向其发 放《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 由于未妥善保管造成证书遗失的,获证组织可以向中盛公司提出证书补发申请,同时要在中盛公司有关的杂志 或网站上声明挂失。产品认证管理部在收到获证组织的证书补发申请书(原件),挂失声明(原件),确认无 误后,受理补发申请。产品认证管理部在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证书补发企业发出收费通知单。产品认证管理 部经确认款到帐后,在1个工作日内将《体系认证证书补办/增加副本审批流程单》及相关资料传递市场部体系 制证部门,市场部体系制证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新证书补发给获证企业,做好相关记录和归档。 ■证书错误的修改 产品认证管理部质管部负责受理证书内容的修改申请,并将收回的错证原件随《证书更改审批表》一同转市 场部体系制证部门。如果证书错误是由于获证组织原因造成的,由中盛公司认证工程师填写《证书更改审批表 》,财务部确认已交纳相关费用后,产品认证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如果证书错误是由于中盛公司内部原因造成 的,由中盛公司认证工程师填写《证书更改审批表》,免收获证组织费用,由产品认证管理部负责人批准。市 场部体系制证部门收到《证书更改审批表》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方领取修改后的证书,将收到的错证原 件进行记录,每个季度将错证移交行政部,由行政部相关人员负责错证的销毁。 ■在证书有效期内,产品认证管理部要对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 若发现证书被 误用/滥用,中盛公司应采取纠正措施: 证书被误用/滥用主要形式有: a) 错误使用证书或误用于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体系;b) 在任何资料中有对证书的不正确宣传,利用管理体系认 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 果时损害中盛公司的声誉,损害认证制度,使公众对认证失去信任。c) 未经许可使用证书。d) 未经中心批 准,擅自更改证书内容。e) 证书被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的。 发现以上情况时,由发现的部门填写《误用/滥用认证证书调查处理登记表》,由认证部负责人向中心领导请示 批准后采取措施。 当发现以上情况时,中盛公司采取的纠正措施有: a) 向误用/滥用证书单位发出《误用/滥用认证证书处理通知书》,责令其纠正;b) 按《授予、保持、更新、 扩大、缩小、暂停、恢复、撤销认证和证书自动失效管理程序》暂停或撤销该证书;c) 必要时按相关法律追 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一旦获证组织的证书被撤销,产品认证管理部应采取下述行动: a) 将撤销通知单发送获证组织。b) 收回认证证书,交市场部体系制证部门统一销毁。c) 监督其销毁标志。 d) 将处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获证组织证书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1)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 2)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认证, 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中盛公司的声誉,不得损害认证制度,使公众对认证失去信任。 3)获证组织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以下文字描述的方式将认证证书的有关信息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产品的外包装(不会到产品的最终用户手中,如用于运输产品的大包装箱)上。 如:“本组织(或企业)通过中盛产品检测公司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为xxxxx” a) ****:应为获证组织获得的相应管理体系认证名称。 b) xxxxx:为获证组织获得的管理体系证书编号。 4)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有权按照《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认证标志。 5)对其它单位和个人妨碍本组织使用认证证书的行为可以向中盛公司提出投诉。 6)获证组织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企业可申请补发。 7)保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运行稳定; 8)建立认证证书使用和管理制度,对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存档; 9)获证组织应确保证书覆盖范围内的管理体系运行稳定。当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环境、安全等 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事故/事件时,应及时报告认证机构并接受其调查或监督检查。在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 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 10)当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变化时(尤其是认证范围缩小),应及时修改所有有关的广告材料和公开宣传资 料,提供认证范围变化后新的认证证书。 11)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 12)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13)证书被中盛公司暂停、撤消或注销,获证组织应按中盛公司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中盛公司,并同时停止 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以及使用文字描述, 停止将有关认 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认证标志的使用要求 ■PSC标志式样及规格 PSC标志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应清晰可见。(右图1) ■宁波中盛产品检测有限公司英文缩写:JS ■宁波中盛产品检测有限公司PSC联合标志:(右图2) 该联合标志使用时可成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应清晰可见。 (图1) (图2) ■获认证机构使用联合标志的要求 1)PSC标志使用应遵循日本消费用制品安全法及相关省令等法律法规;中盛 公司拥有中盛公司英文缩写标志的所有权;获认证机构在认证范围和认证有 效期内按照本规定以及相关要求的要求使用中盛公司认证标志,其他机构不 得使用认证标志。获认证机构拥有 中盛公司 认证标志的使用权,但不得转 让认证标志使用权。中盛公司对获认证机构使用中盛公司认证标志的情况进 行监督。 2)获认证机构应对中盛公司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且不得在与认证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中盛公司认证标志。 3)获认证机构应在其产品的PSC标签显著标示出认证标志,并且建立详细的 管理台账,以保证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4)获认证机构应以认证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中盛公司同意的名称使用中 盛公司认证标志。 5)获认证机构可在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正确使用中盛公司认 证标志。中盛公司使用认证标志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 检验机构认证标志)等方式。 6)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认证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中 盛公司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 用中盛公司认证标志。 7)被撤销、注销认证资格或缩小认证范围的获认证机构应在中盛公司作出撤 销、注销或缩小认证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证资格或缩小认证 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中盛公司认证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 有中盛公司认证标志的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8)认证资格到期后,获认证机构如未获得新的认证资格,不得继续使用中盛 公司认证标志。 9)当获认证机构因使用中盛公司认证标志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中盛 公司,中盛公司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中盛公司作为第三 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中盛公司书面准许。 ■对于误用或滥用中盛公司认证标志的处理 1)中盛公司将根据任何机构和个人误用、滥用或伪造中盛公司认证标志的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包括警告/告 诫、暂停、撤销或提起法律诉讼。 2)被暂停或撤销(含注销)认证资格的机构,如果继续使用中盛公司认证标志的,中盛公司 有权要求其承 担由此给中盛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3)获认证机构由于使用中盛公司认证标志,而导致其他机构提起诉讼,如未及时通告中盛公司或者给中盛 公司造成声誉或经济上的损失,中盛公司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有权要求其承担由此给中盛公司造成的全部 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 4)上述获认证机构或个人应对上述 1)至 3)项中情形导致中盛公司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中盛公司 采取前述处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中盛公司承担的各种罚款、赔偿费用,裁判机构 或其他机构收取的各种诉讼费用。